
體育資訊3月18日訊 今日,解說王曉晨發文點評了NBA常規賽獎項評選規則的合理性。原文如下:
賽季臨近結束,關于NBA個人獎項評選的“65場規則”,引發了越來越多的討論。
首先這個規則肯定不夠科學,因為他是一刀切的,而關于球員出勤和評選資格的相關性,則肯定不是一刀切的。
出勤64場和出勤65場的球員相比,肯定評選資格要差一些,但這種差距不應該是“0vs1”的差距,而應該是“64vs65”的差距。
65場的設計初衷,應該是出戰不到65場的人,相比于出戰82場的人,確實顯得資格不足。但問題是實際情況沒有幾個人能出戰82場。
比如這賽季的SGA,約老師,文班,他們三位缺勤最多的約老師已經缺了16場,最少的SGA也缺了12場,也就是說他們三位都不可能出戰超過70場。
三個主要候選人都不可能超70場的情況下,如果他們三位某一位,因為打了64場就失去MVP評選資格,而另外兩位也是打了60多場卻有資格?或者更極端一點,三位中的兩位因為打了64場失去資格,而最后一位可能就多打了3、4場就有資格?
這是不是就太魔幻了。
目前我能想到的最簡單粗暴的一個辦法,就是給最終得票加權。
最終獲獎評分=投票評分X出戰場次。
如果兩個人差距非常大,那么一點點出勤的差距不足以改變他們的相對關系。
差距不大的,則是出勤高的有優勢,出勤差的越多優勢也越大。
投票的時候也再也不用看總貢獻,只看場均和高階就行。更為簡單明了。
球員也不用再卡出勤了,多休息一兩場保健康會更有用。這樣對聯賽,對球員本人都更好。
如果覺得出勤的權重太高,也可以調節,比如:
最終獲獎評分=投票評分X(N+出勤場次)
N是參數,N越大出勤的權重就越小。具體比例可以根據各種參數和歷史數據計算。比如全第一選票比全第二選票出勤差多少是合適的,可以調。